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11-01 | 浏览人数:3624人

概述

应急预案就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号令)

 

工作流程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资料收集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预案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同时收集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3)风险评估

a)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

b)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c)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4)应急能力评估

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5)编制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以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6)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 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实施。

7)应急预案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上述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上述管理层级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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